原告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卢某丙X组。
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卢某丙X组。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丙,女,20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乙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