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3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自2011年6月19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贺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