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有共同债权3500元,共同债务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和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3500元归被告廖某所有;共同债务10000元,被告廖某负责偿还8000元,原告邓某乙负责偿还2000元;(原告邓某乙已当庭给付被告廖某2000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