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马召四通石英砂厂。
负责人陈某,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兴平市腾飞机械铸造厂。
负责人张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马召四通石英砂厂与兴平市腾飞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3615元案件款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3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30元。经查,被执行人兴平市腾飞机械铸造厂在本案立案之前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马召四通石英砂厂5000元案件款及320元本案诉讼费。下余案件款28615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被执行人兴平市腾飞机械铸造厂已于2012年4月15日、5月14日分别自动履行10000元、20615元。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周至县马召四通石英砂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兴太已全额领取,并表示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