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X组。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
诉讼代表人林某,组长。
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俊珍,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X组不服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X组以诉讼请求撤销的土地证证号未核实清楚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富川瑶族自治县X村X组负担。
审判长唐锦辉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莲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凤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