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吴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前由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承包的“官子岩”(地名)荒山,下至界限为“冲里头”表述不明确,导致该地与他人存在争议,且该地段地形地貌已被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需人民政府确权,明确具体界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包的“官子岩”(地名)荒山,下至界限为“冲里头”表述不明确,导致该地与他人存在争议,且该地段地形地貌已被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需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权,明确具体界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侯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