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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禹红岩

人民陪审员安桂亭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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