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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易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2010年元月,原告之子周某平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说自己可以帮原告去活动,被告分四次从原告处拿走人民币36900元,原告之子周某平被判刑后,原告知道受骗,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介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2010年6月3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没有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是事实。

经审查,2010年元月,原告之子周某平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说自己可以帮原告去活动,从原告处拿走一些现金,原告之子周某平被判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介入,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0000元,2010年6月3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约定2010年8月3日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没有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周某欠款人民币20000元,此款在2012年2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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