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因变更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要求撤回起诉再另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审判员谢安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