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略)人,住(略)。
被执行人永州市经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经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以被执行人永州市经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