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唐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系唐某父亲。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略),系陈某父亲。
被执行人零陵区徐家井小学,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唐某、陈某、零陵区徐家井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唐某、陈某、零陵区徐家井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陈某、零陵区徐家井小学在2011年1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的监护人唐某(化名)、陈某的监护人陈某(化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化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陈某(化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