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加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某:
原、被告于2001年1月10日在子洲县何家集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张XX。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结婚时加某的陪嫁物:煤气灶一套、箱子箱柜一对、沙发一套等。现某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加某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张XX由原告加某抚养,被告张XX于2013年起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上年度的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之子张XX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加某的煤气灶一套、箱子箱柜一对、沙发一套等陪嫁物归被告张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亮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庆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