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现住XX县X镇。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0年农历12月21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子张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06年6月26日在XX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并获本院准许。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张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X由张XX抚养,曹某当即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
三、曹某自愿放弃分割财产,所有财产均归张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强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曹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