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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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9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原告郑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忠、刘建华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诉称与被告因性格不合,从2006年5月开始分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赵某1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被告赵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意与原告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在某市打工时相识,200年4月28日在某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赵某1;因双方不能适应对方的生活方式而导致性格不合,并从2006年5月开始分居;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某1原告郑某自愿抚养成人,并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彬

人民陪审员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罗忠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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