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告李X。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鹏程于2012年3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李X于2008年农历12月14日举行了婚礼,于2009年3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李X离婚,分割财产,并赔偿原告治疗费226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被告李X一次性支付曹某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元;
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四、原告曹某的陪嫁物红色皮箱一对、被褥及个人衣物归曹某所有,其他财产归李某所有。
五、原告请求赔偿2268元的治疗费,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鹏程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