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夏彬、刘某某,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颜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朝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和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粤房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并要求重新确认“南桂西路X号1座X层1102.2平方米中的551.1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调整,佛山市所辖五区内的房地产权属核准登记的行政职能已由佛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行使,因此上诉人无论是要求撤销有关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还是要求重新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都应以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上诉人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被告主体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