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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张某、樊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张某、樊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X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82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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