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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骆某丙要求宣告欧阳池荣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骆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骆某丁,系申请人之叔父。

申请人骆某丙要求宣告欧阳池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骆某丙诉称,申请人之母亲欧阳池荣于2006年1月18日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欧阳池荣为失踪人。

经查,欧阳池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6年1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阳池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欧阳池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欧阳池荣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骆某丙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阳池荣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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