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83、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8日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