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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83、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月8日前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巴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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