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欧某要求宣告柏格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欧某诉称,申请人之儿媳柏格春于2006年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柏格春为失踪人。
经查,柏格春,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儿媳。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柏格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柏格春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柏格春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欧某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柏格春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