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段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受理的段某丙与段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23日前自觉履行(2012)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如有被执行人可靠住址,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