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的霍某与赵某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25日前自觉履行(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霍某表示如有被执行人赵某可靠住址,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