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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赵某建设工程纠纷一案-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的霍某与赵某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25日前自觉履行(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霍某表示如有被执行人赵某可靠住址,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天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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