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王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6月19日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并已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十五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秦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