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朱xx、高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朱xx、高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刘xx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xx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