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朱xx、高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刘xx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xx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