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申请人陈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申请人严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付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已自动交付,申请人严xx已于2012年4月28日领取涉案标的3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敬明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