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
被告朱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承担。
审判员:张敬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