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李某,女。
被告黄某,女。
被告何某乙,男。
被告何2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李某与被告黄某、何某乙、何2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李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何某乙、何2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某、何某乙、何2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