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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李某与被告黄某、何某乙、何2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

原告李某,女。

被告黄某,女。

被告何某乙,男。

被告何2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李某与被告黄某、何某乙、何2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李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何某乙、何2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某、何某乙、何2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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