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X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德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湘宁,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泸溪县X镇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X镇居民,住(略)。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1)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