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女。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
被告黄某,男。
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诉称: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男孩黄某甲由原告廖某抚养,被告黄某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于1991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黄某乙,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甲。2012年6月19日,原告廖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黄某同意离婚。经查实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有位于宜章县X镇市场三层楼房一栋,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自愿将于2007年购买的位于宜章县X镇市场的一栋三层楼房赠予婚生男孩黄某甲;
三、婚生男孩黄某甲由被告黄某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四、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原告廖某自愿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