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26日以其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