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57-X号
原告姚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3月5日以其与被告李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