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第X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姚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由家庭父母做主,在相互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匆忙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姚某俊。因被告姚某不务正业、吃喝玩赌、不尽夫父职责,经常打骂原告李某,致使原、被告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被告姚某不听劝告,赌博成性,暴力对待原告李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姚某俊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姚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姚某辩称:被告姚某没有经常赌博,也没有殴打原告李某,造成原、被告分居的原因是原告李某长期居住在娘家宜章县X组。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姚某俊,现由原告李某的母亲带养。因被告姚某长期在外务工,原告李某于2011年正月离家后再未与被告姚某同居生活。未查实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本案原告李某提出离婚,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姚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除原、被告分居的事实被告姚某予以承认之外,原告李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卢磊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