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户森,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大牛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魏东、宋某,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大牛木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印度海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宏
代理审判员尹杰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