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一,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45岁,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