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火焰金属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XX村。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号码:x。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火焰金属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双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火焰金属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火焰金属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谢天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