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金融机构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豫x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的金融机构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伟国
审判员:肖新生
审判员:刘建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