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欠款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金融机构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豫x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某的金融机构存款9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伟国

审判员:肖新生

审判员:刘建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冬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