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X,男。
被执行人范XX,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赵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清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