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何XX,男。
被执行人王XX,女,系河XX之妻。
李某与何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XX因刑事犯罪被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现正在服刑中(见2011洋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