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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x,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XX,又名周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系被告之父。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雷崇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谈婚,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XX。因婚姻基础差,长期两地分居,原、被告未建立夫妻感情。2011年2月双方因小孩抚养发生纠纷,被告殴打原告,并共同到洋县民政局离婚未果。2011年12月被告到原告娘室再次与原告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与原告发生矛盾后,被告曾多次去原告娘室接其回家,但均无结果。现小孩尚小,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8年9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周XX(现由原告抚养)。2011年3月,原、被告因抚养小孩发生纠纷,被告回住娘室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12月被告从部队复员后曾到原告娘室接原告回家未果。2012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XXXX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坦诚相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周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崇理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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