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清国、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婚后因被告性情暴躁,嗜赌如命,不顾家庭等双方经常吵嘴,被告动辄就对原告拳脚相加。原、被告于2008年6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分居三年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双方办理结婚的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原告陈述的被告性情暴躁,嗜赌如命,不顾家庭及被告动辄殴打原告不是事实。夫妻之间只是偶尔有吵嘴,被告平时赚的钱均由原告保管。被告只是偶尔有去赌博,而且偶尔有去赌博的时候原告也有一起去。原告陈述的自2008年6月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不是事实,原、被告至今还经常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共同财产5万元及共同债务3万元。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于1996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王某。2012年2月3日,原告以被告性情暴躁,嗜赌如命,不顾家庭、动辄殴打原告及自2008年6月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而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子女的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认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一个女儿,双方理应对婚姻持理智态度,珍惜原有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为重,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原告主张被告性情暴躁,嗜赌如命,不顾家庭、动辄殴打原告及自2008年6月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被告否认,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世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柯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