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何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何某因与被告刘某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同意刘某继续租赁长沙市X区某汽配城某栋某房(周某已于2010年7月23日将此房过户至何某名下)到2013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为1300元按月支付;
二、刘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长沙市X区某汽配城某栋某房的房屋租金3900元(从2012年3月起到5月止,按每月1300元计算)以及相应的水电费801元,共计4701元支付给何某;
三、刘某在租赁期满之日(即2013年3月1日)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何某;
四、何某自愿放弃对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周某自愿放弃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周某、何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