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方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8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参加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邓某与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方某某由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邓某承担抚养费800元/月。子女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双方某承担一半;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