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安家沟村X村民,住(略)。
被告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富县X村民,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2012年4月18日19时许,原告高某与被告缑某在甘泉县X区X路“闲聊水吧”门口因倒垃圾发生争吵,被告缑某用脚在原告高某的腹部踢了一脚,致使原告高某受伤在甘泉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到协议,故原告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39.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缑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元,于2012年6月26日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桂林
代理审判员乔文博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