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XX,曾用名史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XX,女,西安市X区司法局干部,住XXX.
原告史XX与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9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1日结某,1997年1月1日婚生一女史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感情不睦。2007年初,其曾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随后在法院调解下撤诉。但撤诉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史XX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魏XX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起诉离婚系因没有工作导致心情不好所致,且婚生女史XX即将高考,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13日登记结某,1997年1月1日婚生一女史XX。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初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又于同年4月14日撤诉。现原告以家庭琐事及分居使双方产生矛盾,致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考虑到孩子高考等因素,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某、户口簿、(2007)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某,且婚后育有一女,婚姻生活已近二十年,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