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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戴某甲(又名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戴某甲在广西省平果县私有住房一套,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戴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幸福花园住房一套。(证号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祥文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桂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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