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陈某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被告辩称,现在没有钱全部还给原告,愿意分期还款。
经审查,被告陈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9年4月6日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息3分计息,截至2011年2月6日,本金及利息共计16万5千元,被告陈某已偿还2万元利息。尔后,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借原告李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应予偿还,其款在2012年6月13日前还清利息4.5万元;在2012年9月13日前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在2013年1月13日前还清下余本金5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1年2月6日起至偿清时止,月利率为15‰);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中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