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中陕国际大厦XX层。注册号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劳仲案字(2012)X号裁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已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