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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某、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卢氏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卢氏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X号赛高商务港XX室。注册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某、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6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远恒铝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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