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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马某、马某、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马某、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1月11日,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7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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