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
被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马某、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1月11日,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7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国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