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某宁,2009年2月6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鸣。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购置大宗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宁、李某鸣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自愿承担两小孩的抚养费,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原告彭某探视小孩李某宁、李某鸣时,被告李某应提供便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邝丛